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本公司董事暨經理人(包括總經理、經理、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基於職權為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時,其道德行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準則,以防止不道德行為和有損公司及股東利益之行為發生。
第二章 道德行為規範內容
第二條: 董事暨經理人應本著誠實無欺、守信守法、公平公正及合乎倫理 道德之自律態度處理公司事務。
第三條: 董事暨經理人應避免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時 之利害衝突,包括但不限於該人員無法以客觀及有效率之方式處 理公司事務時,或是基於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 偶、父母、子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等情況。 為防止利益衝突,本公司與前述人員或其 所屬關係企業之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 之情事,須事先經董事會審核,相關進(銷)貨往來則應以本公 司最大利益為考量辦理。
第四條: 本公司面臨獲利機會時,董事暨經理人應維護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董事暨經理人不得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且除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外,不得從事與公司競業之行為。
第五條: 董事暨經理人對於本公司及進(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造成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第六條: 董事暨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第七條: 董事暨經理人應保護並基於公務所需適當使用公司資產,避免公司資產因被偷竊、疏忽或浪費而影響公司獲利能力。
第八條: 董事暨經理人均應遵守各項法令及本公司規章制度之規定。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發現董事或經理人有違反法令規章或本準則之行為時,應檢具足夠資訊向總經理室人事或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檢舉呈報,檢舉案經查明確認後,公司將依人事管理規則酌情獎勵。
本公司以保密負責之方式適當處理上述檢舉呈報資料,並將盡全力保護本著 善意檢舉者之安全,使其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報復。
第十條: 董事或經理人若有違反本準則之情事,經查明後,除依人事管理規則懲處外,並應呈報適當人員,相關違反人員並依法須負一切民、刑事或行政責任,且即時揭露違反人員之 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三章 豁免適用之程序
第十一條:於特殊情況下,擬豁免董事或經理人遵守本準則時,必須經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且即時公開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供股東評估是否適當,以維護公司權益。
第四章 資訊揭露方式
第十二條:本準則應於公司網站揭露, 修正時亦同。
附則
第十三條: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